2024年10月12日,天津监管局发布批复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静海区支公司第三营销服务部的请示》(国寿人险津发〔2024〕182号)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批准撤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静海区支公司第三营销服务部。
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静海区支公司第三营销服务部《保险许可证》自被批准撤销之日起自动失效,请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该机构被批准撤销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其《保险许可证》缴回天津监管局。
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保险公司撤销分支机构的监管规定以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静海区支公司第三营销服务部的后续处理方案》妥善处理机构撤销后的一切善后事宜。
2024年10月12日,天津监管局发布批复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静海区支公司第三营销服务部的请示》(国寿人险津发〔2024〕182号)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批准撤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静海区支公司第三营销服务部。
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静海区支公司第三营销服务部《保险许可证》自被批准撤销之日起自动失效,请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该机构被批准撤销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其《保险许可证》缴回天津监管局。
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保险公司撤销分支机构的监管规定以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静海区支公司第三营销服务部的后续处理方案》妥善处理机构撤销后的一切善后事宜。